一不注意,被开设赌场罪找上了!

时间:2022-09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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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股东级代理及赌博代理,组织境内公民参与赌博,推广平台并组织提供筹码兑换、赌资结算、车辆接送等技术服务支持,形成跨境犯罪赌博集团的主犯洗米华(周焯华)大型开设赌场案刚浅浅地落下一层帷幕,新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它又来了,8名犯罪嫌疑人落网!


8月中下旬,藤县警方破获了一起开设赌场案。经侦查,案犯系通过境外服务器设立赌博网站,推出了包括体育、电子竞技、棋牌、彩票等热门游戏供玩家在线赌博,同时招募代理。落网时,平台已有境内参赌者2万余人,省市分布多达25个,参赌资金额高达3亿多元,冻结资金超3500万元,并缴获了大批作案工具(电脑、手机、银行卡等)。

非法境外赌博案件中,出于广告宣传、拉人头、接收投注、引导参赌、设定程序等牟利流程需求,赌场通常会形成一条完整的“赌场开设链”。其链条中的成员,大多涉有“开设赌场罪”,即明知本人行为是为线上赌博做推力,仍一意孤行入局并展开动作,给赌场增加利润收成,给自己增加带“新”收入。


目前常见的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有:


(1)成团建站:组织成员非法建立赌博网站,设立网站投注规则,供外站人员入站下注或充当代理;


(2)赌博代理: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人,接受新人投注发展个人下级会员,依此享受赌场收入分成;


(3)赢取抽头:建群或开设赌博房,邀请陌生人员加入投注,长时间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并实际营利;


(4)上分优惠:输钱、洗白后,出于个人账户可享受充值优惠的原因,进行平台推广,从中获利。


案例中嫌犯开设并力推赌博网站,达成数目庞大的会员群体,多线完成投注、代理行为,收取到巨额钱财,已犯以上4大高发行为的第一条,因而据实被判开设赌场罪。

趋利心理。行为经济学中有句话可以形象诠释这种心理:消费者喜欢的往往不是便宜,而是占便宜。“占便宜”能让人获得心理满足,产生“运气爆棚”以及“收获颇丰”的感受。趋利心理同理,在能享有心理获益的情况下,大部分人都会选择靠近提供利益的一方。


即便十赌九输,十赌十诈,赌博照样千年不落,其背后的庄值得探究。庄家笑,赌客哭,无庄不成赌,有赌不亏庄,在赌局里,“庄家=赢家”铁律永不变。案例中的8个嫌疑人,正是受该心理迷惑,转而走向开设赌场这条犯罪道路的,对赌能累积的巨额财富失去抵抗力,就是他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本源。

在司法实践层面,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是容易被混淆界限的两个犯罪行为,因此,判定一个人是否犯有开设赌场罪,可按照以下几个标准进行辨别:


(1)参赌人数是否具有一定规模,远高于聚众赌博定性的3人;


(2)参赌人员是否相互之间不熟知,且个人都有持续参赌行为。


(3)设赌人是否为吸引更多人参赌,大量扩散平台至未知人群;


(4)设赌人是否利用赌博获取非法利益,且具备控制赌局能力;


(5)设赌人是否自主发展代理群,并通过更多投注来增收利润;


(6)涉赌代理是否利用、租用、购买平台,组织他人赌博获利;


若被判定“开设赌场”,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